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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局]弥渡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预警公告(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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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18: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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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秋已过,弥渡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秋季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J; E" u3 e1 T+ \8 N3 g! k
一、暑假结束,开学在即,各学校要认真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将保障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安排部署,全面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学校食堂经营主管人员要严格管控原料采购,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保证食品可追溯;要强化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好学校食堂内外清洁卫生,严格加工过程操作,定期维护、清洗、消毒、校验设施设备,严守食材禁令,保证食品安全。- M' C/ }' a) L' R$ W
二、随着气候转凉,农村自办宴席逐渐增多,宴席举办者和承办人应自觉履行宴席举办报告备案义务,自觉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和指导,做好食品加工场所和宴席举办环境卫生整治,特别是重点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四防”落实工作;不购买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等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肉类食品;按程序和要求规范加工制作,不加工四季豆、发芽土豆、野生菌(干制品)等食材。
& S1 B: o# e" z三、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落实餐饮服务相关规定,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加强食品采购和索证索票管理;食品加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尽量避免因加工操作不当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谢绝消费者自带野生菌(干制品)以及群众不常食用的食品到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食用。
- Q" v( ?. h5 l四、草乌、附子、附片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被列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严禁加工销售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严禁用草乌、附子、附片泡酒及销售;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养老敬老院等食堂以及婚丧宴请和会议等群体性用餐中不得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家庭、个人不要聚众、邀约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饮用草乌、附子、附片配制的酒。
3 M- U* i4 E9 f" {$ [4 N若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应立即就近就便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以免延误病情,同时停止食用可疑食物,予以保存,保护好现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若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广大群众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R, @- U: q2 e. o
特此公告! j/ L$ [9 X& H; r( K2 Z
弥渡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d( M6 P- j5 A. A/ H1 Z) c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 C* E: r% a0 k/ P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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