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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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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21: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做好2016年我县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6〕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的。
  2、2016年度公益性岗位在岗(除特困失业人员外)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不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①零就业家庭人员;②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③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④“40.50”人员(即: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⑤残疾人(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残疾证》的人员);⑥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即持有关部门完全征用土地的相关文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150元/人、月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即:月收入已经达到1770元以上的人员),不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三、几个特殊问题的说明
  (一)凡是享受过三年公益性岗位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若现在达不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条件的,不得再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2016年度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直接向户口所属乡(镇)申报;若2016年度范围内已从公益性岗位上解除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需持原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的相关证明,直接到乡(镇)申报其2016年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注:若属已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条件的人员,则可从达到之次月起申报2016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报时限及审批程序
  本着“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请符合条件,且有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意愿的个人,于2016年12月16日前(逾期不再受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及能证明个人所属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税务部门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原件(若需留底备存的,请自己在提交前自行复印留存),近期免冠标准照3张,灵活就业和月收入证明等材料,申报者本人个人银行卡(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姓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及联系电话(必须是农信社银行)。向户口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经乡(镇)审查符合条件后,统一报县就业局审核汇总,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申请及发放相关手续。
  五、未尽事项,请到县就业局或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咨询。
        特此通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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