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155|回复: 0

[县市管局]告全县居民的一封信

[复制链接]

242

主题

0

回帖

1100

积分

LV3

积分
1100
发表于 2017-9-25 18: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 [- W' A( M  k- C% H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 O! y1 d& ^2 _  W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传销组织采取胁迫、拘禁等手段对参加人员进行人身及精神上的控制,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使其丧失伦理道德、私欲无限膨胀,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 \9 R& @$ I6 z* n9 y' P《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综治、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打击传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打击传销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敬告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d7 B+ l" l: ~9 u: ?6 T! ]7 n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0 L/ u3 R8 W! p3 r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如有违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7 s: ^& j# m9 `7 _. ]5 b$ K! `三、任何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 J4 S$ L+ [$ u5 t+ [3 P四、对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6 w4 q( u; l: \$ k; O% r# R3 X# \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要立即主动向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 L+ h( e5 r. L5 S- j! l3 T: x
广大居民,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传销!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工作生活中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被带往出租屋时,更应提高警惕;当遇到传销困扰的时候,要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因各种原因不慎陷入传销窝点,要理智选择求救途径,寻找机会投诉举报。 # ?* Z$ v/ ?5 q* M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 F- }1 [' W9 O7 I4 t7 |市场监管机关举报电话:12315
% G% O2 D7 U; v# p# p( G' F# P弥渡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g1 q0 C+ h. V+ }, B* `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Y8 Y: D, L; D  b弥渡县公安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