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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 |$ ]( O8 X) v8 P《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已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1 P1 x2 y( y- N: d# x; `/ J为确保《条例》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f% R8 F, F/ H7 `: Q一、2017年9月25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1 }, C2 G/ m1 J/ o' p二、我局9月25日前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9月27日前全部完成现场核查验收。已完成现场核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9月27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我局将予以退回,不再受理。
, ~' m1 i6 x% C# u三、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要求等,待环保部正式发布后我局将及时在大理州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通知公告。咨询电话:0872-3071967。
8 ~6 _+ v# `9 I$ ?- S特此公告
( E$ a, K2 X* C0 n/ m! V 弥渡县环境保护局
8 I/ k4 l9 G1 Y6 D 2017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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