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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弥渡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听证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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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5: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l: g7 L3 S4 l/ k根据《弥渡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年10月30日,弥渡县国土资源局、弥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召开了制定《弥渡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
8 j3 e  M; E8 p& b9 Z一、听证会举行情况4 \* k  ^: N  p  t4 ]
由弥渡县国土资源局、弥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制定《弥渡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10月30日14:00在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县住建局局长李东永主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雄、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向琤、县城管局局长钱宝宏、县住建局副局长李江为决策发言人,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陆柳柳、县政府督查室尹伦、县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主任蔡永健为听证监察人,县国土局张晓燕、县住建局虞洁、县人居办郭玺芳担任记录人。听证代表25名,实到代表19名,邀请了相关单位参加。
  Z# n, K" _" h; O$ x/ ~' b9 _听证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9 _0 V! z" R, D+ n* r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介绍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会代表作自我介绍。# x3 h6 E" ?0 [7 c+ R
(二)决策发言人介绍制定《弥渡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的背景及起草情况,并对制定《办法(草案)》的思路、章节、重点问题和做法进行介绍说明。+ N, o0 c0 N; _7 O. W2 B
(三)听证会代表对《办法(草案)》发表意见、建议,进行询问;
% l) ?) X0 U9 G(四)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询问进行解释和回答;6 M2 M) l8 _: b3 C* v1 x
(五)听证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F/ P, t$ R- E4 `3 P1 C, K, k
(六)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发言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8 `- [3 K! P5 x* F0 ]; _
二、听证会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情况$ h3 R3 ]' @) O/ B
弥渡县制定《弥渡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是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借鉴外地经验,在征求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意见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听证会上,19名听证代表就制定《弥渡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充分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主要是:) }2 E; T  S  p) Z& Z
(一)《办法(草案)》制定建议多用书面语和全称,词语运用规范准确
/ n# c  O" i- d0 u, x+ {9 e% R7 F第一条“建设美丽乡村”这一句改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改善人居环境”改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第二条中的最后一款“农村居民住房用地指”这一段调到第三条中去;第三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全称;第五条中的单位名称要用准确,同时将“村民委员会小组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这一段建议删除,因为村组、村民委员会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存在“协助”这种说法;第四条第四项最后一句话的说法改一下,“交还”改为“返还”或“补偿”等标准用语;第六条“本村组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购买农村居民住房用地建房或购买农村居民房屋”改为“本村组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购买本村居民住房用地建房或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第八条改为“农村居民住房用地选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第(三)款改为“地质灾害隐患较大区域”;第九条的第一句话表述不清,建议改为“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选址确定后,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采取经济补偿或异地调换等方式对土地进行调整。”;文本中“中心村”用语不准确规范;第十四条中第“四”款应改为:因国家基本建设需要,原有住房用地被征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需要迁建、重建的;同时将第十四条“迂建”改为“迁建”;第二十条第(六)款用语要调整;第二十七条中的处罚机关不明确,同时把“情况”改为“情节”;第二十九条调整语言表达;第三十条第三款中“骗取批准”用语需改,过于口水话; " q7 a9 g  V  L& h% q
(二)法律法规标准建议再查阅,尽量准确$ K# a1 Y7 c: w  t+ s3 }- G
第四条第二款的面积标准是否符合《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需要进行考虑;第八条可以加上对于山区的选址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第四条中“占用耕地的下调10%”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那占到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怎么办?是否可以调规?我们希望能调整规划;对“建新房需拆除旧房”的拆除的具体时间要再明确;第六条“本村组”是否能放大到自然村范围内;第八条第四款要明确距离起算点。第十条“中心村”或“自然村”与前面的本村组有些冲突;第十八条“提供建筑设计施工图”农户不一定能提供得出来。; n. T) z& F2 @! J$ `
(三)《办法(草案)》明确重要要素5 Q5 `! q- i. \3 }
弥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宅应明确管理主体; 该办法对“批新交旧”应什么时候交、有偿还是无偿的交要明确,同时在明确有偿标准等方面再琢磨,争取细化落实;监管方面,我建议一竿子插到底,在文件中明确无合法用地建房手续的不再核发营业执照、不再办理水电手续等;第二十六条明确“竞价选位方案,有偿退出机制”前加上“在规划区范围内”。第十七条第(二)款应加上限制性条件。申请住房的没有土地,要如何进行调整土地;对有的申请面积1户不到30平方米,有的超过100平方米,这种情况明确处理办法;《办法(草案)》对“处置”问题的办法不明确,建议在历史等一些问题上明确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处罚主体。第九条“经济补偿”方式要明确细化;研究街道边的统一风貌的规划问题。对“批新退旧”的在原来不执行,现在执行要如何平衡村民的想法;另外“批新退旧”的政策需要强有力的支撑,才能实施得下去;资金垫付困难大,很多自然村没有经费;调整土地时,农户不愿交地如何办理;明确批新交旧时,拆除旧房时间应在新房建成后。
7 U8 `7 |6 v& G(四)建议旧房拆除思路
  ^* V) t" n/ L- v- d# v对收储、调整土地在我们基层实施是存在困难的,也是实施村庄规划的重难点;对“批新拆旧”的那条再加上旧房已归并的不需要再拆除。
. ]) K) _4 b; G4 m2 b( d$ P(五)建议强化部门职能职责
: h" X" H& N, p& J5 Q$ p第一章中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要细化,特别是国土住建部门职能职责;第四章监督职责,县级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没有体现,希望能在这章中进行明确。
- M$ A9 b3 Y+ x1 `. e7 G$ Z: G(六)建议细化处置办法。《办法(草案)》中对毗江社区的历史问题明确细化处理办法。' S2 d$ c' B2 W0 M, G# Y
(七)建议多规合一
* O, u" |0 V8 j. e3 a: b. M/ M) I第七条建议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统一、调整,使两规相符;对押金明确额度。
. k! `$ l2 s7 i$ O; U) {7 N三、听证决策人解答疑问
! e0 U4 B5 `: a# F" x下一步将严格办理《弥渡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规划两证不能通水通电已经在执行;县城规划区内层高不高于2.4米规定已有;风貌管控将开始做,下一步将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多规合一”。' A, q8 @3 ^  K& q9 f# V
四、听证主持人作总结发言4 G5 ~3 a' L. {! x/ d5 m. b5 E" A) g
本次听证会各代表围绕《弥渡县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本次听证会中19位代表所提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充分吸纳,根据代表意见建议归纳整理,进一步修改、充实、完善《办法(草案)》相关内容,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公开、透明,及时发布听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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