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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O. c- ]4 E: t. h @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传销组织采取胁迫、拘禁等手段对参加人员进行人身及精神上的控制,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使其丧失伦理道德、私欲无限膨胀,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 `: s& {. c$ x6 e
《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综治、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打击传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打击传销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此,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创建无传销城市活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敬告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注意以下有关事项:8 X7 h O9 |& \. }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3 T+ b8 d3 R' b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如有违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8 Y$ ~: ]7 Q' I8 E* H3 h, R; {) w三、任何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 ~# V; O- _ {" j2 D7 e四、对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 x, X c( o0 u) k$ b" _$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要立即主动向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 {( I2 x* s/ x0 k
广大居民,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传销!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工作生活中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被带往出租屋时,更应提高警惕;当遇到传销困扰的时候,要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因各种原因不慎陷入传销窝点,要理智选择求救途径,寻找机会投诉举报。
* S) |( r& s% H' i, l( }: Q l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r% p: n* G0 B! S% k' h. z7 y
市场监管机关举报电话:12315 ; e. v% V5 @" Y- A! M+ |
弥渡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g1 Z" T1 ] x) n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v( m- H5 R# l; _3 r: @! d' N4 N弥渡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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