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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管局]弥渡县白酒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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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8: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N) b: d- c' g: c为进一步规范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的生产经营管理,严厉打击在白酒生产经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勾调白酒,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9 o9 }( s4 I, t- B0 r0 }6 N9 D$ D  一、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 {5 U9 r: @" ]) I
二、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7 `" ]' z# o" Z: g
  三、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确保生产销售的白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 R; z: d) M8 ]% Q. ]  四、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经营的白酒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要求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召回,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立即就地销毁。
( w7 p. n" L! @8 f; b/ n五、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发现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市场上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等情况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8 J$ b1 i7 }4 Z! E& F1 l$ K% C
弥渡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i5 ?" A+ a" Y3 Q9 P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w: L% f+ S; h$ H3 k3 `% }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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